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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衡卫发[2018]50号)

编辑:admin     点击:330     更新时间:2018-05-25 06:10:19

来源:勤工俭学站   发布时间:2018-04-25 09:06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直各学校: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安全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但目前我市学校生活饮用水还存在安全隐患,仍有部分学校缺乏稳定、清洁的生活用水,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广大师生饮水安全风险较大。为切实加强我市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学校的投入,将学校自备水源设施、师生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寄宿生热水供应设备的建设、采购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必须限期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加强定期质量检验,确保师生用上符合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明确校长(负责人)为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质量与安全工作。要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建立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水安全管理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度,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制订停(断)水、饮用水源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把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年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卫生的监督监测。一是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许可审查,以及涉水管理人员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宣传不喝生水,强化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生产环节的经常性安全监管及水质监测,监督供水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涉水产品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饮用水出厂检验等制度,查验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三是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喝生水),是否建立学校及托幼机构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管理措施,是否开展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和加盖加锁情况,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是否有定期送检等重点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现场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责令整改,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问题严重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抽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水质抽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二、加强管理,明确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学校及托幼机构自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管理

1.学校及托幼机构自备集中式供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远离污染源、便于防护的水源,水源周边30米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渗坑、旱厕、养殖场、污水管线或污水沟及工业三废等污染源。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经卫计部门备案的水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严禁无检测擅自启用自备水源。

2.学校及托幼机构自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涉水管理和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实施供水。

3.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防护,划定学校及托幼机构生活水源保护区,设置固定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水井、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井口建有井台并高于地面,水泵房门加锁,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保持设施设备清洁完好,严防污染、投毒事件发生。学校及托幼机构外供水管道应采用硬质管材,特殊情况须使用软质管材的,应避免管道直接裸露地表。

4.学校及托幼机构应落实专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及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定期检测和检修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特别要注意寒、暑假和其他节日长假后以及遇暴雨、洪水后,自备水水源的消毒和校内管网的清洗工作。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加强对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毒管理(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做好管道维护,保证水质安全。提倡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

5.自备水源水质经检测,未达到直接饮用标准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用水设施处,张贴、书写醒目的警示标识或提示语,并加强日常教育与监管,防止学生直接饮用。

6.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及托幼机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和卫计部门。

(二)学校及托幼机构自制开水的管理

使用自备(含校内二次供水设施)水源自制开水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定期将原水送交卫计部门备案的水质检测单位检测,确认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方可烧制开水供师生饮用。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开水的制作、运送、容器清洗等工作。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学校及托幼机构提供的饮用开水应烧至沸腾,方可提供学生饮用(学前、小学、特殊教育等学校,须待开水水温降至45°C 以下)。严禁安排学生搬运、灌装开水。

(三)桶装饮用水的管理

1.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②产品质量标签、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或SC编号的产品;③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保质期、生产日期标识清晰,密封包装完整的产品。

2.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并对索证情况、检验报告情况和每批次采购情况进行专门记录,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必须索取由权威机构检测的桶装饮用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及每批次(生产企业自检)检验合格证明,桶装水用量较大的学校及托幼机构还应安排封闭、清洁的场所单独存放。

3.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学校及托幼机构在春、秋季开学前一周内,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由卫计部门备案的水质检测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方可使用,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 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

(四)其它方式饮用水管理

1.学校及托幼机构在购入直饮水、现制现售等饮用水设备时,应索取相关所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设备安装完成,经验收及所有终端末梢水质检测合格后,须抽检饮用设备制水,由卫计部门备案的水质检测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方可投入使用。学校及托幼机构应要求饮用水设备服务商每季度对饮用水设备进行维护,按规定更换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材料和消毒装置。

2.管道直饮水要在春、秋季开学前一周内及时更换滤芯、滤膜及其他水质消毒材料,同时对进行整个供水管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按要求由卫计部门备案的水质检测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后方可供水。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制订直饮水、现制现售水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的专(兼)职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教育,增强师生饮用水安全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在卫生计生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广泛开展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坚持开好健康教育课程,确保必要的健康教育课时和教学效果,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方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春秋季开学时、长假后以及季节性传染病流行期,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学生饮水安全意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

 

 

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衡阳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8日